的独立意见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于2018年10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关于追认关联方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支持公司获得银行授信,保证公司生产及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实际控制人吴中林先生、时桂清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1)2017年3月13日,吴中林先生、时桂清女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与该银行自2017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8亿元。
(2)2018年5月28日,吴中林先生、时桂清女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该银行自201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中林先生、时桂清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上述担保免于收取担保费用。
实际控制人吴中林先生、时桂清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联方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追认关联方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敏珊 龚书喜 朱辉煌 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