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11月6日(星期五)上午10:00—12:00点,会期半天。
2、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杏林杏前路3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许木林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156,294,190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72%。
董事长许金和先生因公出差,未能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许木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王新颖律师、张明锋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在关联股东福建君和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表决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人,代表股份119,001,76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王新颖律师、张明锋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五、备查文件
1、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册;
2、董事、监事及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董事签字确认的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