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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2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进港大道边金龙科技园;

金绍平,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Tjoa Mui Liang,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林天雁,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月31日,金龙机电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6,361.50万元至亏损20,451.87万元。2月28日,金龙机电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亏损19,200.75万元。4月20日,金龙机电披露《2017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1,856.29万元。金龙机电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进行修正。

金龙机电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第11.3.8条和《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第11.3.8条的规定。

金龙机电时任董事长金绍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龙机电董事兼总经理Tjoa Mui Liang、财务总监林天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7.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做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金绍平、董事兼总经理Tjoa Mui Liang、财务总监林天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10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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