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独立董事:王玉春、刘坚民、范永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