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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蓝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4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将信息在上海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或指定渠道进行公告披露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的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二)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八条 在内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披露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所在证监局,并臵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

(一) 董事长;(二)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三) 经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四) 董事会秘书;(五) 证券事务代表。第十五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一) 董事会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并及时签署意见,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遵守本办法所列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媒体报道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向股东或者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

(五) 董事会对本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评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六) 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一)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应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 监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四)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五) 需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并确保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 监事应勤勉尽责,遵守本办法所列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就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对外投资、重大合

同签订与执行、资金信息和业绩盈亏等符合信息披露标准的情况,向董事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 在公司内部召开涉及重大投资、预算等会议时,应责成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四) 公司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经理,应当于每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上月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五) 公司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经理,应在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发生前5天(若知悉事件已不足5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该重大事项;

(六) 财务负责人、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完成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信息的提供;

(七)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八) 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臵的任务;

(二)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三) 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执行,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四) 应参加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会议,并就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及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六)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相关部门以电话、传真、接待、沟通答疑会等方式,开展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沟通时对不同投资者都有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能选择性披露;

(七) 证券事务代表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传闻澄清媒体的相关报道给予关注;

(八) 信息披露专线及投资者关系专线是公司联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东的专用电话,董事会秘书应保证专用电话的畅通;

(九)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草拟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应披露信息的归集、审查和按程序进行公告披露;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公告的编制组织、初审;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跟踪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并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负责保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等档案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并安排专人进行相关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的职责:根据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确保所有披露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时(一般不超过2天)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审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 本条第(一)至(三)款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五)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前5个工作日(若知悉事件已不足5个工作日,则应在知悉事件时即刻),将委托人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于每半年度、年度结束后15天内(或有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负责人的职责:认真、负责的传递本办法要求传递的各类信息,保证对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四章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副总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主管财务的高管、财务部门应根据要求及时提供。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经营管理、战略规划、资本运营等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应积极协助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未经董事会办公室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二)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三)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和报告;(四) 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五)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六)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七)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资产的决定;(八)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九)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十一)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十二)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 董事会就发送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二)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二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二十七)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八)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二十九)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三十) 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三十一)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三十二)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以上重大信息的具体要求,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状态、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披露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件主办部门在确知重大事件(含意向)及其实质进展将发生前5天(若为突发事件,知悉事件不足5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形成书面材料,经业务主管副总签字后,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二) 报告事件实际情况:事件主办部门在重大事件及其实质进展发生当日,形成书面报告(附事件相关文件,如已签署的协议、合同等),经业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披露信息的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如需对外披露,事项主办部门人员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主办人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时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二)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相关信息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勾稽关系,提报业务分管副总或单位负责人审核;

(三) 提供信息的部门主办人将经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副总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的重大事项信息,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属于必须披露的信息,由证券事务代表形成最终的议案或者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按相应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

董事长审定;

(五)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或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邮件、短信等通讯方式)后,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公告相关材料应通报各位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臵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对以公司的名义已经对外披露的信息进行解释和说明:

(一) 董事长;(二) 总经理;(三) 董事会秘书及信息主办业务分管副总;(四) 证券事务代表。上述任何人对外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内容不得含有公司未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业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如下措施:工作组织及组成人员要以书面形式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涉及信息的会议,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涉及信息的会议资料必须编号并收回;涉及信息的会议出席人员须签字登记。

第四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经济赔偿。有关处理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超过”都含本数。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公司内部责任部门名称的条款,若相关部门名称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自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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