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公告编号:2018-108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0月22日(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上海市钦江路99号上海海悦酒店2号楼2
楼A厅(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0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19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925,482,808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569,267,173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356,215,635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 16.071 |
份总数的比例(%) |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9.885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6.186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本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安排冲突不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推选董事兼总裁黄瓯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席并主持本次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长郑建华先生、执行董事朱兆开先生、朱斌先生、非执行董事李安先生均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长周国雄先生、副监事长华杏生先生、监事朱茜女士、李斌先生均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伏蓉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电气香港有限公司增资上海电气投资(迪拜)有限公司
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 | |||||
A股 | 569,267,173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H股 | 356,165,635 | 99.9860 | 50,000 | 0.0140 | 0 | 0.0000 |
普通股合计: | 925,432,808 | 99.9946 | 50,000 | 0.0054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对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提供不超过1.668亿美元反
担保额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69,267,173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H股 | 356,161,635 | 99.9860 | 50,000 | 0.0140 | 0 | 0.0000 |
普通股合计: | 925,428,808 | 99.9946 | 50,000 | 0.0054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上海电气香港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建造海外电站项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 | |||||
A股 | 569,267,173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H股 | 356,161,635 | 99.9860 | 50,000 | 0.0140 | 0 | 0.0000 |
普通股合计: | 925,428,808 | 99.9946 | 50,000 | 0.0054 | 0 | 0.0000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决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张小龙、毛一帆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数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