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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神州长城”)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神州高铁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解禁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取得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陈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74号”)核准,上市公司向陈略等原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17名股东发行251,849,593股股份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陈略及九泰基金(代表慧通2号资管计划)非公开发行25,914,633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均为9.84元/股。上市公司向陈略等原神州国际17名股东发行251,849,593股股份于2015 年9月24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并于2015年10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认购人承诺,在完成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后,神州国际原全体股东中陈略、何飞燕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前及陈略、何飞燕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神州国际原股东何森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交易

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陈略、何飞燕、何森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原神州长城全体股东中除陈略、何飞燕、何森以外的其他主体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10月 14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2015年11月9日,上市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陈略及九泰基金(代表慧通2号资管计划)非公开发行25,914,633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均为9.84元/股,上述股份于2015 年11月9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并于2015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20,991,949股增加为446,906,582股。

2016年6月7日,上市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446,906,58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8股,合计转增股本1,251,338,429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698,245,011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1,698,245,011股,其中限售股股份数量为681,523,911股,占股份总数的40.1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16,721,100股,占股份总数的59.8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序号相关承诺承诺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1陈略、何飞燕、何森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一、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也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常履行,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陈略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冠股份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及本人在本次重组项下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以下简称“锁定期”)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中冠股份的股份。 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6 个月内如中冠股份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本人持有中冠股份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中冠股份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如本次重组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所持中冠股份的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冠股份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配套募集资金所获股份:“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中冠股份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3何飞燕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冠股份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及本人在本次重组项下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以下简称“锁定期”)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中冠股份的股份。 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6 个月内如中冠股份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本人持有中冠股份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中冠股份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如本次重组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所持中冠股份的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冠股份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4何森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冠股份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以下简称“锁定期”)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中冠股份的股份。 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6 个月内如中冠股份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本人持有中冠股份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中冠股份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如本次重组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所持中冠股份的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冠股份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5陈略、何飞燕、何森关于无违法行为“1.本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目前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的确认函或者仲裁。 2.本人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如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4.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6陈略、何飞燕、何森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本次重组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拟注入资产神州长城之间的交易(如有)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7陈略、何飞燕、何森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函“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8陈略、何飞燕、何森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函“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依法持有神州长城股权,对于本人所持该等股权,本人确认,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神州长城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神州长城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人依法拥有神州长城股权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所持该等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人所持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神州长城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9陈略、何飞燕、何森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一、本次重组拟注入资产神州长城目前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二、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人之间完全独立。 3、本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人占用的情形。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陈略、何飞燕、何森在重组时拟注入的资产与其及其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已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重组完成后保持了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0陈略、何飞燕、何森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目前不存在经营与本次重组拟注入资产神州长城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业务的情形,双方之间不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投资或新设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3.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陈略、何飞燕、何森及其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经营与本次重组拟注入资产神州长城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业务的情形,双方之间不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11陈略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承诺函“1、因神州长城母子公司截至2014年10月13日的诉讼、仲裁案件最终的诉讼或仲裁结果导致神州长城母子公司实际需要支付的价款、赔偿金、违约金、诉讼费用等与该诉讼、仲裁案件的相关费用超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14年7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为神州长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认的或有负债金额,则本人承诺差额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无条件承担,保证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本承诺函不可撤销。”2018年5月21日,陈略向公司支付神州长城母、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差额款项人民币5,601,460.21元,承诺已履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5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向公司支付现金的公告》(2018-072)
12陈略关于房产租赁事项的承诺函“1、如因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现有租赁房产的权属瑕疵,导致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无法继续租赁该等房屋而必须搬迁,或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无法在相关区域内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合法经营办公场所的,本人承诺将以现金方式补偿由此给神州长城母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造成的任何损失; 2、如因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现有租赁房产未办理房租租赁备案手续,致使神州长城母子公司及分公司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罚款的,本人承诺以现金方式无条件代神州长城母子公司承担相关罚款。 3、本承诺函不可撤销。”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13陈略关于社保与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若由于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存在未依法为其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而给神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州长城造成任何损失的,包括主管机关要求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补缴、主管机关对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进行处罚、有关人员向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追索,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以保证神州长城及其子公司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14陈略关于宿州市绿邦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的承诺函“宿州绿邦目前拥有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宿州国用(2014)第Y2014086号,位置为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大南村,面积为32,966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宿州绿邦上述自有土地上建有一座面积约9,843.87平方米的厂房,为原出让土地上保留的建筑物,宿州绿邦正在对该厂房进行翻新改建,并已取得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编号为2014-08-001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建设审批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本人保证积极督促宿州绿邦办理厂房翻新改建涉及的建设审批手续及产权证书申领事宜,如本次交易后,宿州绿邦因该厂房改建事宜受到相关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因该厂房在建设方面、权属方面等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的,均由本人负责进行解决,且本人承诺以现金形式对宿州绿邦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保证神州长城及宿州绿邦不因该等事项而受到任何损失。”宿州绿邦翻新已完成,施工手续齐全,未受到相关主管机关行政处罚;在建设方面、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
15陈略关于本次重组置出资产涉及的债务转移等事项的承诺函“根据中冠股份与神州长城全体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于2014年10月13日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中冠股份在资产交割日前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华联集团继受并负责进行处理;资产交割日后,若中冠股份因置出资产债务转移、人员安置、尚未了结的纠纷或争议以及其他与置出资产相关的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事项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充分赔偿中冠股份由上述事项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人承诺,若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拒绝按照《协议》约定赔偿中冠股份由于上述事项而遭受的损失,本人将于5个工作日内先行以现金方式补偿中冠股份的该等损失,同时本人将保留向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追索的权利。”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16陈略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存在占用神州长城资金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有)将不会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直接或间接借款、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或神州长城的资金,并尽最大努力避免与上市公司或神州长城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若神州长城因在本次交易前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对神州长城因受处罚所产生的经经查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210659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079号、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0961号关联方资金占用鉴证专项报告,此承诺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保证神州长城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同时,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积极督促神州长城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相关制度有效实施。”
17陈略关于房产租赁备案相关事项的承诺函“鉴于神州长城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租赁的房产均未进行租赁备案,本人承诺,若因神州长城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租赁房屋未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致使神州长城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或者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同意以现金方式补偿神州长城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遭受的该等损失。”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18陈略就报告期内神州长城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已经参与相关工程的项目作出说明与承诺“报告期内,神州长城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已经参与相关工程的项目为神州长城所承包的荔波大酒店装饰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荔波项目”),除荔波项目外,神州长城不存在其他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已经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的情形。就神州长城在荔波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的违规事项,本人承诺如下:如神州长城因荔波项目违规而受到主管机关处罚或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对神州长城进行补偿;同时,本人亦承诺未来会在合法权限内督促神州长城依法承接相关工程建设项目,避免再次出现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即进场施工的违规情形。”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19陈略、何飞燕关于神州国际业绩承诺根据《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略、何飞燕关于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陈略、何飞燕承诺神州国际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4,580万元、43,850万元以及53,820万元。如果神州国际实现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则陈略、何飞燕将按照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20陈略关于员工增持股票的承诺凡于2018年2月27日至3月31日期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员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神州长城股票且连续持有12个月(含)以上并届时仍在职的员工,若因在前述期间买入公司股票而产生的亏损,由本人以现金予以全额补偿;若产生收益,则归员工个人所有。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81,782,1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6%。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3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
(股)(股)(股)
陈略581,340,196525,344,262525,344,262
何飞燕54,800,45854,800,45854,800,458
何森1,637,4351,637,4351,637,435
总计637,778,089581,782,155581,782,155

注:1、截止本公告日,陈略先生持有的股票质押583,454,462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99.9998%;冻结及轮候冻结583,454,556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0%;

2、截止本公告日,何飞燕女士持有的股票质押54,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98.54%;冻结54,800,458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略先生对本次解除限售新增股份无处置意图。

五、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数量比例增加减少数量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681,523,91140.13%581,782,15599,741,7565.87%
01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637,778,08937.56%581,782,15555,995,9343.30%
03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42,479,6722.50%42,479,6722.50%
04高管锁定股1,266,1500.07%1,266,1500.07%
二、无限售流通股1,016,721,10059.87%581,782,1551,598,503,25594.13%
其中未托管股数00.00%00.00%
三、股份总数1,698,245,011100.00%1,698,245,011100.00%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履行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承诺;

(二)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神州长城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四)对神州长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限售解禁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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