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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3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贷款主要为拓展公司重庆供应链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及贸易执行,满足资金需求,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重庆联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通过对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我们认为该候选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之情形,符

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补选耿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材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公司聘任耿昊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姚勤先生为公司联席总裁。

四、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公司变更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拟建设“西南供应链基地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提升超募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变更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西南供应链基地项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继续推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1、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业务及产品结构的提升,是公司未来战略

发展方向,我们认为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决定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继续推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一飞 赵子夜 李林海

2018年 10月 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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