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作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申请控股子公司重庆兰花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关于对重庆兰花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取坏帐准备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兰花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且在光伏企业中长期处于规模小、装备差、技术弱、成本高的经营困境,长期经营性亏损,特别是随着国家光伏行业新政出台后,重庆太阳公司持续经营难以为继,扭亏无望。董事会拟以债权人身份向当地法院申请对重庆太阳能公司实施破产清算。我们审阅了重庆兰花太阳能公司的相关资料,综合考虑光伏行业市场、政策因素和重庆太阳能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对其申请破产清算。
二、经核查,截止2018年9月底,重庆太阳能欠公司借款本息合计22712.94万元,其中本金18374万元,利息4338.94万元。鉴于太阳能公司已资不抵债,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拟以债权人身份对其申请破产清算。我们同意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其在公司借款本息22712.94万元,扣除预计可收回债权约3000万元后,计提坏账准备19713万元,本次计提将减少母公司当期利润约19713万元,对当期合并报表利润无影响,后续影响根据重庆太阳能公司破产清算进展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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