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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钼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3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披露的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其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及披露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具体责任。并将视情节对包括直接责任人在内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整岗位、降级使用、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追究其经济责任。监管机构另有处分的,不予免除公司给予的处分。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等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业务分工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直接责任,经营层主管领导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年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分

支机构、子公司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调查差错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公司将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原制度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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