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管理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八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公司证券管理部门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十五 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四)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二)年度报告说明会;(三)股东大会;(四)公司网站;(五)一对一沟通;(六)电子邮件、邮寄资料;(七)电话咨询;(八)现场参观、调研;(九)分析师会议;(十)路演;(十一)媒体说明会等。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编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六)违反上述各项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承诺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公司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及时召开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公开说明会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公司应当根据公开说明会上发布或者拟发布的内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相应披露澄清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公司应针对重大质疑及时召开公开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时,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修改时亦同。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