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目前中美贸易关系以及由此导致的全球经济震荡,为合理控制投资风险,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风险。经进一步的方案讨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拟联合控股股东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铝箔厂”)共同对DHS进行投资,投资总额度调整为300万欧元。其中,公司仍以自有资金投入200万欧元,另外100万欧元由铝箔厂以自有资金投入,投资完成后,公司仍将持有DHS9.53%股权,铝箔厂将持有DHS4.77%股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审议公司本次转让的相关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协议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
2、本次交易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风险,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3、我们对公司本次转让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顾维军 | 李永盛 | 龚菊明 |
2018 年 10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