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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2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朱振东先生、李健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该等人员存在《公司法》第147 条和《公司章程》第9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

经审阅张伟利先生个人简历,张伟利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张伟利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任命董事会秘书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聘任朱振东先生、李健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张伟利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1、本次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协议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交易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关联董事就该议案的表决进行回避。

2、本次交易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风险,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3、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与控股股东共同对外投资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顾维军李永盛龚菊明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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