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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0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十四 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增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

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

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政府收储公司部分土地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收储事项。

(四)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公司持有杭州豆业的股权,对公司在杭州豆业的权益没有影响,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五)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个别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满足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股份额度调整至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进行上述调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的独立意见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投资回报,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该项支出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预案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汇总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志国 张翠兰 汪建成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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