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相关文件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由于本次重组历时较长,资本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但是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只能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与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拟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事宜。本次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恳:
高爱好:
乔吉海: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