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由于本次重组历时较长,资本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但是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只能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经与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本次终止重组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依法终止相关交易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2、公司本次终止重组事项材料齐备,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终止重组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恳:
高爱好:
乔吉海: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