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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2018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0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化学”或“公司”)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公司又好又快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决策内容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二)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工作报告、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四)公司及所属全资、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改制、破产、合并、分离、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五)公司及所属全资、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对外投资、新公司设立、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划转、股权融资、委托贷款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其中,上述相关事项涉及净资产10%及以上或总资产5%及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决策事项(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数据计算)。

(六)公司及全资、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控股子公司资产损失核销、资产报废、资产处置(含资产转让、资产划转)等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其中,上述相关事项涉及净资产5%及以上或总资产1%及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决策事项(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数据计算)。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事项。(八)公司本部员工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员工分流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重要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

(十)公司本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事项,以及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十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二)公司主要负责人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十三)公司所属持股51%以上、三分之二以下的控股公司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本款上述相关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本部中层及以上经营管理人员聘用与解聘。(二)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委派、提名或推荐。(三)公司主要负责人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二)公司及所属全资、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重大抵押、债权融资、担保事项,其中,所述相关事项涉及净资产10%及以上或总资产5%及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数据计算)。

(三)公司及所属全资、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重大采购大宗物资、重大设备及技术引进和购买服务,其中,相关事项涉及净资产10%及以上或总资产5%及以上金额且金额绝对值超过3000万元属于重大安排事项(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数据计算)。

(四)公司及所属全资、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未包括在年度投资计划里的新增重大投资项目,其中,相关事项涉及净资产10%及以上或总资产1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数据计算)。

(五)公司主要负责人认为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公司所属持股51%以上、三分之二以下的控股公司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本款上述相关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预算外单次资金调动涉及各公司净资产1%及以上或总资产0.5%及以上金额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属于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数据计算),其中:同名账户资金调拨除外。

(二)预算内单次资金调动涉及各公司净资产2%及以上或总资产1%及以上金额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属于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数据计算),其中:同名账户资金调拨除外。

(三)公司主要负责人认为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宜。

第三章 决策机构及程序第七条 公司党组织、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是“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党组织按照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要求,参与公司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的决策,包括: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二)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以及中高层干部人事推荐、任免、考核、解聘;(三)企业文化建设,工会、共青团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薪酬福利、社会保障方案。第九条 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原则上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并在事后及时向对应决策机构报告并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原则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有关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议题非涉及保密或特殊原因,决策事项议案及有关材料原则上应提

前送达参会决策人员审议。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论证,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决策参与人不得擅自扩大决策内容的知悉范围;在讨论与参与决策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议题时,参与决策人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与会决策人员的意见实行签名确认。会议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完整保存,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执行第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是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牵头领导、工作部门和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八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对相关事项的决策行为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同时,作为领导人员提拔任用、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决策集体和个人对“三重一大”决策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二)未向决策机构提供真实情况,严重误导和干扰决策的;(三)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变更集体决定的;(四)决策执行中发现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而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五)擅自扩大决策内容的知悉范围,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六)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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