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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9

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为公司进一步完善长期激励机制和未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公司股份。回购后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用途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0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12个月内。我们同意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绍良: 王雪华:

王 震:

2018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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