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现有固定资产的利用率,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