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9 证券简称:顶固集创 公告编号:2018-017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78号)核准,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850万股新股。公司已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2,8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2.22元,募集资金总额348,27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4,076,678.3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8]00053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并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此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甲方:公司 | 乙方:开户银行 | 丙方:保荐机构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金额(元) | 用途(募投项目名称) |
1 |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96020100100134913 | 209,076,678.30 | 中山年产30万套定制家具建设项目 |
2 |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4050178006100000602 | 50,000,000.00 |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
3 |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11022629200263844 | 35,000,000.00 | 品牌及销售渠道建设 |
4 |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84602800018810119152 | 20,000,000.00 | 一体化信息系统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
合计 | 314,076,678.3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的相关信息
详见前述表格,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专户的支付结算业务。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关于专户资料查询:
(1)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山分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2)甲方授权丙方(甲方不再另行签发授权委托书)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随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丙方签发的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丙方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 年 10 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