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 412 号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9月25日向我部提交了《关于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80号回复》(以下简称“回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意见。回函显示,你公司参股公司大盛石墨在确认其实际控制人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时增加其他应收款,并调整资本公积。同时,上市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增加了投资收益,并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记入所有者权益。请你公司就下列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在10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1)请说明上市公司未遵照准则要求,将相关变动计入投资收益而非所有者权益的原因。
(2)若存在会计差错,请公司对已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正并说明对公司以往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