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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王5: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确权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6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恢复确权的公告

一、暂停确权的背景

(一)重整计划2017年7月2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溪中院”)出具(2017)辽05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批准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猴王股份”或“公司”)的重整计划。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猴王股份《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需固定股东持股状态,由此,猴王股份于2017年9月29日起暂停确权。

(二)更换主办券商公司股票于2005年11月28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股转系统”)代办股份转让交易,现股票简称“猴王5”。在股转系统交易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最大程度执行公司治理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在此期间,公司主办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信证券”)给予公司业务最大支持,国信证券一直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

督导及协助公司退市至今的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以其专业的服务和丰富的经验,依照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了持续督导等相关义务。鉴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经与国信证券充分沟通及友好协商,双方拟决定解除《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公司将与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信证券”)拟签署持续督导服务协议,变更网信证券为公司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详见公告2018-011)。

二、暂停确权事项执行情况

(一)重整计划执行情况2018年2月6日,公司向本溪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向本溪中院报告了重整计划工作情况,并提请本溪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亦于同日向本溪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向本溪中院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2018年2月7日,公司收到本溪中院送达的(2017)辽05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本溪中院根据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确认猴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二)主办券商变更情况

2018年4月10日,公司与国信证券签署《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书>之终止协议书》,并于2018年7月3日与网信证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前述协议自此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公司本次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任何风险和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股价产生任何影响。

三、恢复确权事宜

截止目前,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同时,已完成对主办券商的变更。故向主办券商网信证券申请自2018年10月29日起恢复股份确权的工作。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在公司主办券商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信证券”)以及其他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办理股份确权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的股东确权业务限于在网信证券下属营业部办理,其他证券公司营业网点不能办理。

特此公告。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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