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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5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96号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三份《关于资产出售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出售公告》)称,你公司拟向山东水发众兴热电有限公司、湖南中战红森林林业产业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长沙红森林一号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出售多项林业及新能源资产, 资产出售相关议案拟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部关注到,《出售公告》未披露交易标的财务数据、审计或评估情况、交易定价依据、交易对手方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财务数据等重要信息,《出售公告》存在多项重大遗漏。我部发函要求你公司在10月11日前就上述《出售公告》相关重要信息予以补充披露。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你公司仍未对交易标的财务数据、交易定价依据、交易对手方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财务数据等重要信息进行补充披露。另外,你公司至今未按要求回复我部于2017年7月18日发出的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 〕第250号,对我部发出的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59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71号等函件也多次申

请延期回复。同时,你公司至今尚未对我部2017年年报问询函、2018年半年报问询函、你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8)01275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6号)等文件中涉及巨额资金占用的问题予以正面、具体、

详细的回复并采取整改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15条、第6.15条和第17.1条的规定。我部郑重提醒,你公司的前述问题给你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带来了较大障碍和风险,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8年10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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