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1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通知》。2018年10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自学先生主持,应表决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公司监事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附属公司中兴通讯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本公司为中兴通讯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印尼”)在《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支持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4,000万美元,担保期限自母公司担保函出具之日起至母公司担保项下的保证义务完全解除之日止。
2、同意本公司为中兴印尼在《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支持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向银行申请开具金额为3,000亿印尼卢比的保函,该银行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6个月或中兴印尼在《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支持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孰晚为准。
3、同意授权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代表签署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告》。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