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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6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22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78.98万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实施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38,00038,000
新建科技大楼项目2,8002,800
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1,2001,200
合计42,00042,000

三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本次增加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不涉及“新建科技大楼项目”和“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原实施地点为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 ,在公司现有的厂区内建设。公司拟以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地块作为“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新增的实施地点,增加后,本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和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

公司基于目前的产品线结构,为更好的优化生产线布局,增加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新增的实施地点贴近公司本部,实施之后,在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调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推进造成实质性障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五 、审议程序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明确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六、专项说明(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昭先生、朱旗先生、郭魂先生对本次增加部分募集项目实施地点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丽岛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仅涉及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调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推进造成实质性障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增加后,该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和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宜出具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此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事宜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投实施地点的增加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影响“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的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股东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丽岛新材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之事宜。”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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