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二00九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0月29日上午
2.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6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胡永峰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90,848,46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71%。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60,267,883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 60.44%。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30,580,585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44.0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修订《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原制度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章“的第十二条(“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
以上议案详细内容请见2009年10月1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编号:2009-0544)。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90,848,46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60,267,883股,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东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