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此次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定价是交易双方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方法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向公司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2018年10月12日
白忠祥 | 郭志宏 | 赵志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