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相关文件并经审慎分析之后,就公司于2018 年10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次会议审议的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调整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调整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即将“大型季播节目制作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3,874.23万元投入到“电视剧投资制作项目”的相关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经济环境和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调整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调整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 青 刘小虎 冷 凇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