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广告”)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15,000万元综合授信,能够满足其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其主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直接持有大象广告96.21%的股权,对其日常经营拥有实际控制权,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本次担保公平对等,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象广告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15,000万元综合授信,由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陈德宏、鲁虹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该项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我们同意该项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关伟、李宇立、李大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