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10月10日9:00-11: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郭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无需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65,494,6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64%。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3,910,0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4,6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3%。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补充审议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5,10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反对股数39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3,100,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32%;反对股数394,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7%;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鹏、经纬
(三)结论性意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认为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议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猴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