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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思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一致行动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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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

思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一致行动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思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岳志斌,时任浙江思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寿清,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思考投资管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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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张寿清、岳志斌)》( 〔2018〕5号)查明的事实,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慧球或公司)股东浙江思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考投资)与自然人张寿清构成一致行动人,岳志斌系思考投资的负责人兼股东。在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思考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寿清通过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其中,2014年9月4-10日期间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并于2014年9月9日达到公司总股本的6.1%。但思考投资及张寿清在持有ST慧球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股票买卖,也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思考投资及张寿清于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累计违规买入公司股票11,971.61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30.32%,买入金额117,659.27万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3,271.61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33.62%,卖出金额132,132.27万元。

思考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寿清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达到5%时,未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和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且违规买卖股票数量、金额巨大,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1.9.1条的规定。岳志斌作为思考投资的负责人兼股东,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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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思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岳志斌、一致行动人张寿清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西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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