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鹿港文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2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冯丽青等15人因子公司业绩考核不达标,本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张伟等2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17.06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71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15人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117.064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外,2016年度公司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冯丽青等15人因子公司业绩考核部分达标,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7.28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调整回购价格为2.71元/股。我们同意同时将上述15人限制性股票17.28

万股办理回购并注销。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此次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此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2.71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2018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