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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2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18-063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了两项提案,分别为《关于全资子公司发行定向融资工具暨其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提案》和《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上述两项提案详情请查阅公司已于2018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1、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年9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8年9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于2018年10月9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

2、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11日下午14:00(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0月11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15:00至2018年10月11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主持人:张越先生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138,290,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265%,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81,054,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0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57,235,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61%。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054,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0%;反对2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310%;反对2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6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发行定向融资工具暨其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提案表决结果:同意138,054,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0%;

反对2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310%;反对2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6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表决结果:同意138,054,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0%;

反对2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054,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0%;反对2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居建平 张红叶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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