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8-049证券代码:839191 证券简称: 宏良皮业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8月23日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8月23日受理法院的名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公告编号:2017-026,2018-041,2017-044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金城,该支行行长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仇小娟,北京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春卉,北京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臣,该公司总经理姓名或名称: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姓名或名称:江门市蓬江区锦新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姓名或名称:李臣姓名或名称:朱治海
姓名或名称:李雯姓名或名称:李亚霖姓名或名称:马德全姓名或名称:东莞市珍宝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邹龙,该公司总经理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宏伟达手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清鑫,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金融借款纠纷。2016年1月-12月,原告与被告陆续签订借款合同,涉及金额26,266万元。并以土地、厂房、设备、蓝皮等作为担保或抵押物。2017年8月23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回证,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起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兰州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宏良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6266万元;截止2017年4月19日止的利息3829582.80元,两项合计266489582.80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从2017年4月20日至全部欠款本息还清为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宏良公司名下存放于广河宏良公司的广工商登字2016-01号项下动产12.5万张蓝皮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原告对被告宏良公司名下存放于宏良广河区、江门风尚、锦新厂区的广工商登字2016-02号项下动产565台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宏良公司名下存放于河南沁阳仓库的广工商动抵字2016-03号项下动产10万张蓝皮、安徽桐城仓库的10万张蓝皮、江门和盛仓库6万张蓝皮、风尚厂区32万张皮坯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6266万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宏良公司发放贷款金额26266万元,期限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按约结息。贷款发放后,宏良公司于2017年1月开始拖欠利息,经多次催要,始终未能按期支付,截止2017年4月17日已欠借款本息合计266489582.80元。因宏良公司已构成违约,兰州银行按合同约定主张提前收回贷款。原告兰州银行称,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宏良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清偿借款本金78942413.00元,剩余借款本金183717587.00元、截止2017年9月27日拖欠利息12812554.80元,两项合计196530141.80元,故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依法判令宏良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3717587.00元,截止2017年9月27日的利息12812554.80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从2017年9月28日至全部欠款本息还清为止的利息、罚息;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原告对宏良公司名下存放于河南沁阳仓库的广工商动抵字2016-03号项下动产10万张蓝皮、安徽桐城仓库的10万张蓝皮、江门和盛仓库6万张蓝皮、风尚厂区32万张皮坯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96530141.80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8月7日发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以(2017)甘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借款本金183717587.00元,截止2017年9月27日的利息12812554.80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从2017年9月28日至全部欠款本息还清为止的利息、罚息;
二、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万元;
三、如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对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工商登字2016-0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183717587、截止 2017 年9月 28 日的利息 12812554.8 元、律师代理费 80000元 );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 1024450.00 元和本案执行265034.59 元 ( 执行费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计算标准 )。”
4、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甘肃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做出的甘肃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甘执75号执5号之二,裁定:“本院在执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与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锦新制革有限公司、李臣、朱治海、李雯、李亚霖、马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甘执75号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结果及裁定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判决结果及裁定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该判决结果及裁定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该判决结果及裁定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无甘肃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甘执75号执5号甘肃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甘执75号执5号之二
公告编号:2018-049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