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能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木利民 张 林 张居忠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