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将自有土地、房产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拟向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由公司股东齐广田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们认为: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此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公司股东齐广田先生为上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向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公司股东齐广田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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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奇 佟桂萱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