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光正燃气有限公司49%
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光正燃气有限公司49%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公司的业务结构,并进一步满足公司战略发展布局的需要,提升公司的资产利用率而做出的决定。
本次交易意向协议生效后,将由新疆火炬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基准日对光正燃气进行审计、评估。本次交易转让定价将按照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进行,不损害交易各方的利益,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光正燃气有限公司49%股权。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光正燃气有限公司49%股权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