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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0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02号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晚,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经营托管协议的公告》称,你公司与宿州国厚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国厚”)及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于2018年9月30日共同签署《经营托管协议》,约定委托宿州国厚对你公司实施托管经营,中泰创展将配合宿州国厚,酌情为你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流动性支持,同时你公司称中泰创展给予流动性支持不构成对你公司的承诺,协议也未就上述事项约定违约责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对相关协议的专项意见。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在函询宿州国厚及中泰创展等相关方的基础上,就如下事项予以书面回复:

1.前期媒体报道称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泰创展”) 就5亿元债权事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公司、

你公司控股股东及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红等。请说明浙江中泰创展与本次交易对手中泰创展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如是,请具体说明关系情况;同时,请中泰创展及浙江中泰创展说明先对你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又签订《经营托管协议》为你公司“酌情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背景和原因。

2.上述公告显示,中泰创展给予流动性支持不构成对你公司的

承诺,中泰创及宿州国厚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请说明你公司与对手方签订《经营托管协议》但其中核心条款对对方并无实质约束力的原因,相关协议的签署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实质性化解你公司的资金链风险、经营风险等。

3.请宿州国厚说明对你公司受托经营期间拟就恢复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拟开展的经营计划和安排,并充分提示其不确定性等风险。

4.请中泰创展说明对你公司“酌情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资金来源情况及提供资金的计划、安排,并充分提示其不确定性等风险。

5.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具体说明对交易对手宿州国厚及中泰创展基本情况真实性的核查过程。

请你公司于10月12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8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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