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合肥敦勤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及上海谌朴守仁投资管理中心等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3名股东
之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18年10月9日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本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8年10月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合肥市签署:
(1)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上市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1至5层305法定代表人:王忠
(2) 合肥敦勤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敦勤新能”)
住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H2栋17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肥敦勤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卞
真勤)
上海谌朴守仁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谌朴”)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梅鹤路186号3层D区315室投资人:卜基田刘炳海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96号X栋XXX号身份证号:21022519711121XXXX袁宏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1号住宅户集体身份证号:34010419650121XXXX
范维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二条X楼X门XXX号身份证号:11010519430128XXXX
苏国锋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1号住宅户集体身份证号:15042619740916XXXX
刘申友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96号身份证号:34010419580817XXXX金卫东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69号梦园小区倚云居X栋X单元
XXX室身份证号:34030219680822XXXX朱荣华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114号X栋XXXX室身份证号:34052119730807XXXX徐伟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368号维也纳森林小区XX栋XXX室身份证号:34082419760318XXXX
张克年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贵池路广利花园XX幢XXX室身份证号:34012219760107XXXX许军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桐城路127号合作经济广场X栋XXX室身份证号:34012319751207XXXX黄玉奇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60号邮电村XX幢XXX室
身份证号:34012119731008XXXX王清安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金寨路96号XX栋XXX号身份证号:34010419370910XXXX唐庆龙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96号身份证号:23060219761018XXXX
朱萍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路西园新村枫林里XX幢XXX室身份证号:34040319701124XXXX
刘旭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龙河路西园南村X幢XXX室身份证号:34010219710522XXXX张昆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412号XX-XXX室身份证号:34010419710421XXXX
倪永良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77号XX幢XXX号身份证号:34282919690122XXXX
王大军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家家景园二期X幢XXX室身份证号:34010219721017XXXX
张国锋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七里塘镇金鑫南村X栋XXX室
身份证号:34012319791214XXXX王芳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保利香槟国际XX栋XXXX室身份证号:34220119760313XXXX
莫均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路225号四季花园X栋X座XXX室身份证号:34040319710201XXXX
柳振华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凤台路1535号玫瑰苑XX幢XXX室身份证号:34012319751219XXXX任有为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80号X-XXX身份证号:34011119640704XXXX
吴世龙住所:安徽阜阳市颍州区赵王北路30号X幢XXX户身份证号:34210119690303XXXX
杨孝宾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红旗镇桥头村XXX号身份证号:13262619770805XXXX方斌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世纪新城X幢XXX室身份证号:34283019720302XXXX
常永波住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四区XX号楼X单元XXX号
身份证号:23020819780914XXXX许志敏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凤阳二村X栋XXX号身份证号:34010219771117XXXX
储玉兰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60号金环花园XX幢XXX室身份证号:34242619761129XXXX
吴国强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71号科技苑X栋XXX室身份证号:34082319770416XXXX
蒋维住所: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塘千路36号身份证号:43052319821004XXXX(本补充协议中,以上敦勤新能、上海谌朴、刘炳海、袁宏永、范维澄、苏
国锋、刘申友、金卫东、朱荣华、徐伟、张克年、许军、黄玉奇、王清安、唐庆龙、朱萍、刘旭、张昆、倪永良、王大军、张国锋、王芳、莫均、柳振华、任有为、吴世龙、杨孝宾、方斌、常永波、许志敏、储玉兰、吴国强、蒋维合称为“乙方”;甲方、乙方以下合称“各方”,单称“一方”。)
鉴于:
1. 甲方拟通过向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立
安”或“标的公司”)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科大立安100%的出资额及对应享有的股东权益(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 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等事宜,各方于
2018年1月19日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并于2018年6月8日签署了《业
绩补偿协议之补偿协议》。
3. 各方拟就《业绩补偿协议》进行补充约定,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
补充协议。第1条 各方同意对《业绩补偿协议》第3.2款进行修改。
《业绩补偿协议》第3.2款原文为:
如果根据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标的公司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的募投项目可以单独核算的,则该等募投项目产生的损益不纳入当期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的计算范围。
如果根据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标的公司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的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的,则与该等募投项目相关的募集配套资金自其进入到标的公司账户之日(设当月为m月)起,在计算标的公司当年度
实际净利润时,应扣除按照“与标的公司该等募投项目相关的募集配套资金额×当年
月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m÷
)×(
-标的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的公式计算出的金额;在计算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后续年度实际净利润时,应扣除按照“与标的公司该等募投项目相关的募集配套资金额×当年
月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标的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的公式计算出的金额。
现同意修改为:
如果根据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标的公司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的募投项目可以单独核算的,则该等募投项目产生的损益不纳入当期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的计算范围。
如果根据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标的公司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的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的,则与该等募投项目相关的募集配套资金自其进入到标的公司账户之日(设当月为m月)起,在计算标的公司当年度
实际净利润时,应扣除按照“与标的公司该等募投项目相关的募集配套资金额×当年
月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m÷
)
×(
-标的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的公式计算出的金额;在计算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后续年度实际净利润时,应扣除按照“与标的公司该等募投项目相关的募集配套资金额×当年
月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标的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的公式计算出的金额。
第2条 各方同意对《业绩补偿协议》第4.4款进行修改。
《业绩补偿协议》第4.4款原文为:
在业绩承诺期间,乙方由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未达标而需补偿的股份数以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上限(但应包括乙方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甲方股份)。若乙方届时持有的甲方股份数不足以根据第4.1条向甲方进行补偿的,当年应补偿金额的差额
部分应由乙方以现金进行补偿:
乙方现金补偿总金额=(乙方应补偿股份数额-乙方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甲方的股票发行价格。
乙方中每一方应当补偿现金金额=乙方现金补偿总金额×该方于本协议签署
时所持科大立安股份数量占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时合计持有科大立安股份数量的比例。
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数小于或等于
时,按
计算,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现修改为:
在业绩承诺期间,乙方由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未达标而需补偿的股份数以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上限(但应包括乙方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甲方股份)。若乙方届时持有的甲方股份数不足以根据第4.1条向甲方进行补偿的,当年应补偿金额的差额
部分应由乙方以现金进行补偿。
乙方当期现金补偿总金额为乙方中每一方当期应当补偿现金金额之和。乙方中每一方当期应当补偿现金金额=(乙方中每一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乙方中
每一方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甲方的股票发行价格。
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数小于或等于
时,按
计算,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第3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3.1 各方同意,本补充协议经各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分别
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与《业绩补偿协议》同时生效。3.2 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中所使用的用语及其定义、解释与
《业绩补偿协议》中的相同用语及其定义、解释一致。3.3 本补充协议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与其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
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业绩补偿协议》及其他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如《业绩补偿协议》被解除、终止或被认定为无效,本补充协议亦应解除、终止或失效。
3.4 本补充协议正本壹式肆拾(40)份,各方各执壹(1)份,其他交有关部门
留存、备案或报批。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合肥敦勤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谌朴守仁投资管理中心(盖章)
投资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刘炳海(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袁宏永(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范维澄(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苏国锋(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刘申友(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金卫东(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朱荣华(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徐伟(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张克年(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许军(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黄玉奇(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王清安(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唐庆龙(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朱萍(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刘旭(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张昆(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倪永良(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王大军(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张国锋(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王芳(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莫均(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柳振华(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任有为(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吴世龙(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杨孝宾(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方斌(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常永波(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许志敏(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储玉兰(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吴国强(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蒋维(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