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 伍新木 张 宁 冯 浩
二○一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