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涂成洲、欧伟明、陈少华
二○一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