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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0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涂成洲、欧伟明、陈少华

二○一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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