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未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同意聘任李华亭先生、郭翠花女士、杨燕女士、常彤女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王建国、苏清卫、郝亚超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建国 苏清卫 郝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