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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暨控股股东永清集团签署《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09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暨控股股东永清集团

签署《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集团”或“乙方”)通知,获悉永清集团与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拟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

一、交易双方基本情况1、永清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公告披露日,永清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405,693,8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9%。

2、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果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1999年11月0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12117493E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09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土地管理服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工程施工;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投资;实业投资;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创业投资;股权投资。

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为浏阳市人民政府。二、《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1、甲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拟通过市场议价方式协议受让乙方持有的永清环保不超过30%的股份。

2、甲方拟收购永清环保部分股份的交易作价按照有关证券规则并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3、取得股份后,甲方承诺将旗下的生态环保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乙方或优先与乙方合作,并支持乙方在浏阳区域内对环保项目的获取。

4、本框架协议签订后,甲方将对拟收购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当配合。

5、本框架协议为甲乙双方合作的初步意愿表达,具体拟收购的合作方案以甲乙双方签订的正式交易协议为准。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股份转让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永清集团。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如果本次交易能够顺利完成,则可为公司引入新的国有资本战略股东,从而优化和完善股东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提高公司资信等级。同时,将有助于为公司引进更多的战略及业务资源,有利于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四、本次交易的风险提示1、甲乙双方目前签署的《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尚需经甲方相关权力部门批准,本次交易能否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2、本次股份转让各方还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

公司将积极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份转让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0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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