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
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通过向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浙江浙能煤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运投资”)、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团”)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浙能集团持有的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51%股权、煤运投资持有的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60%股权和海运集团持有的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77%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和《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反垄断机构的批复构成本次交易的前置条件。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初审函[2018]第196号、197号和198号),决定书内容主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股权案、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股权案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