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并经认真审核,现对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拟变更的证券简称与公司名称保持一致,与重组后的公司主营 业务相匹配,适应公司经营及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广大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不 存在利用变更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 2、公司本次变更证券简称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证券简称。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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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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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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