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生效
并申请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东华科技”)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获悉,鉴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和集团”)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关于本公司与春和集团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10号】业已生效。同时,本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浙江省高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2013年7月9日,本公司与MagIndustries Corp 和/或MagMineralsPotasses Congo SA(以下简称“业主”)签订《刚果(布)蒙哥1200kt/a钾肥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为该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商。由于“业主”未能满足本公司所提出的项目最低资金要求,为推进项目建设,2014年11月18日,“业主”原实际控制人春和集团向本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承诺为“业主”向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12月、2015年2月(春节前)支付100万美元、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及于2015年6月31日前支付余下的2050.36万美元和12795.85万人民币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函》出具后,春和集团代“业主”履行了2014年11月和12月各100万美元的付款义务,但之后承诺款项均未再支付。因此,本公司请求判决春和集团承担给付本公司美元3050.36万(折合人民币为18704.80752万元)及人民币12795.85万元的保证责任;同时请求判决春和集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浙江省高院于2018年7月27日对本公司诉春和集团一案进行判决,
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10号】,具体判决如下:春和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东华科技美元3050.36万元(折合人民币18704.80752万元)和人民币12795.8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16833元,由被告春和集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鉴于春和集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关于本公司与春和集团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10号】现已生效。本公司已于2018年9月28日向浙江省高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
上述内容详见发布于2018年3月20日、2018年8月10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2018-017号《关于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46号《关于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次系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公告,不存在判决或裁决情况。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与成都鑫利物资有限公司的仲裁:本公司为被申请人,即成都鑫利物资有限公司就四川泸天化聚碳酸酯项目货款支付事宜,申请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涉案金额129.86万元。本案已由合肥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未裁决。
(2)与四川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本公司为被申请人,即四川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南充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施工付款事宜,申请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涉案金额20.86万元。本案已由合肥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未裁决。
(3)与瓮福达州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本公司为原告,即本公司在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瓮福达州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承包工程款本金2736万元及利息。本案已由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
前未判决。
(4)与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本公司为原告,依据本公司与被告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签订的《股份回购协议》,本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4.99%的股权,计4500万元及利息。本案已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未判决。
以上诉讼、仲裁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故未进行公告。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公司与春和集团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10号】现已生效。但鉴于春和集团目前的财务状况,本次诉讼结果的执行情况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浙江省高院关于申请执行立案提交材料的签收单。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