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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08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94号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0月7日,有媒体报道称,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一份(2018)京03执298号法院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依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26117号等7份公证书以及(2018)京方圆执字第0005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亿元及利息、违约金,被执行人包括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卓业”)、王继红、王永红等,你公司及中弘卓业持有的股权被轮候冻结。同时,根据最高法院网站信息显示,你公司、中弘卓业、王永红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函询中弘卓业及王永红并就如下问题进行回复:

1.中泰创展申请强制执行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你公司对于相关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是否构成信息披露滞后。

2.明确说明你公司是否与中泰创展签订过借款协议或者担保协议,5亿元债权纠纷的借款主体及担保人情况。

3.说明中弘卓业或者王永红是否存在未履行你公司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越权要求你公司对其债务、其关联人债务或者第三

方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或者在未履行你公司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越权以你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情况,如存在,请具体说明。

4.请公司查询最高法院网站等公开资料,核实你公司前期披露的涉及你公司、中弘卓业及王永红相关诉讼信息,尤其是作为案件被执行人的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以及相关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的信息是否存在遗漏,如有,请予以补充披露。

请你公司于10月8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你公司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8年10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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