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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物流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本次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及业务布局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
储备,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为其提供担保”事项公司相关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事项系为满足公司物流仓储及供应链管理业务发展需求,
有利于增强公司融资能力,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相关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且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为其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本次向相关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系为满足兰州中心
项目开发建设及经营周转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且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项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相关候选人具备履职所需的能力和条件,且未
发现存在《公司法》及证监会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任职资格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增补魏志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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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参与竞买”事项公司授权管理层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行使竞买决策权,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符合公司战
略发展及物流地产业务拓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本次授权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
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