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西点电力设计公司诉讼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西点电力设计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金额:2,100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今日,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电力设计公司”或“被告”)报来的《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初83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一)应诉通知书送达时间:2017年2月20日
(二)受诉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三)诉讼当事人情况1、原告当事人情况原告: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承志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103号287室C座
2、被告当事人情况被告: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晓阳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25幢1楼1号2017年4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收购西点电力设计公司51%股权的议案》,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西点电力设计公司51%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本次诉讼发生在本公司收购西点电力设计公司股权之前。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一)本案诉讼纠纷的起因
2014年11月28日,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能公司”或“原告”)与案外人泰玺·天通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玺天通公司”)签订《“泰玺·天通科技园”项目(一期)设计·建造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书》”),约定艾能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向工程发包人泰玺天通公司支付保证金2,100万元,泰玺天通公司应在《框架协议书》签订起3个月内将保证金全额返还给艾能公司。艾能公司与泰玺天通公司签订《关于框架协议保证金支付的协议》,泰玺天通公司同意由徐红女士代收保证金2,100万元。2014年11月29日,西点电力设计公司向艾能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泰玺天通公司返还保证金2,100万元向艾能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艾能公司支付给泰玺天通公司或徐红保证金2,100万元之日起190个自然日内以现金方式返还该笔款项。保证期间为:自《担保函》生效之日至被担保方按约定完全履行义务后,或担保方按本《担保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保证责任即解除。
而后,艾能公司以泰玺天通公司未按照《框架协议书》约定向其返还保证金为由,要求西点公司按照《担保函》的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并承担相应利息,并就本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称“本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西点电力设计公司向艾能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2,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726,229.12元(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11日),前两项金额合计22,726,229.12元,并要求西点电力设计公司承
担诉讼费与律师费。
(二)本案一审判决情况2017年2月20日,西点电力设计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川01民初830号)。现一审审理已终结,公司控股子公司西点电力设计公司已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初830号)。
经审理,法院认为艾能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2,100万元。
2、被告在承担上述第一项债务后,有权向泰玺天通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931元由被告负担146,800元,原告负担10,131元。(三)本案进展情况因不服一审判决,西点电力设计公司已提出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所涉及的担保事宜发生在桂东电力收购西点电力设计公司股权之
前,按照仲应贵与桂东电力于2017年4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该诉讼给西点电力设计公司造成损失,则由股东仲应贵全部承担或赔偿。股东仲应贵也出具《承诺函》,承诺若本次诉讼给西点电力设计公司造成损失,则所有损失金额将由仲应贵承担或者赔偿,并以其持有的西点电力设计公司股权作履约担保。因此,本诉讼将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西点电力设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四、备查文件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初830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