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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9

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及验收审批预计情况等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项目实施地点等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本次全资子公司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泰”)以16,000万现金方式支付购买湖南阳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材”)100%股权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本次交易有助于进一步扩大江苏宏泰的经营规模、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江苏宏泰及母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故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江苏宏泰收购股权的事项。

三、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公司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公司生产经营必要的、合理的行为。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四、关于增加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增加对全资子公司江苏宏泰6,000万元担保额度,合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总担保额度不超过11,000万元,是为了满足江苏宏泰业务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担保原因充分,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宏泰提供的担保事宜。

五、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上市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龙基陈 贇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及验收审批预计情况等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项目实施地点等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本次全资子公司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泰”)以16,000万现金方式支付购买湖南阳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材”)100%股权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本次交易有助于进一步扩大江苏宏泰的经营规模、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江苏宏泰及母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故我同意本次江苏宏泰收购股权的事项。

三、关于增加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增加对全资子公司江苏宏泰6,000万元担保额度,合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总担保额度不超过11,000万元,是为了满足江苏宏泰业务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担保原因充分,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宏泰提供的担保事宜。

四、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上市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涛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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